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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六 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 112年11月06日)
第 17 條
建物所有權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經審查小組審議通過並經園管局核定後,園管局得與建物所有權人就核定之改善計畫內容作成協商紀錄。

前項協商紀錄,得以行政契約、協議、切結書或其他方式為之。

建物所有權人自作成協商紀錄翌日起,應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改善,並按季作成執行進度表送園管局,園管局得隨時輔導或進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