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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七 章 強制拍賣之價格審定與應買人之資格及應遵守取得建物之使用條件 ( 112年11月06日)
第 21 條
建物所有權人未遵期提出改善計畫、屆期未與園管局完成協商或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情形者,由園管局以書面作成強制拍賣處分,處分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建物所有權人。
二、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建物標示。
三、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強制拍賣之事由。
四、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依前條第一項審定之價格。
五、園管局為辦理查估市價所支出之費用。
六、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七、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