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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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七 章 強制拍賣之價格審定與應買人之資格及應遵守取得建物之使用條件
( 112年11月06日)
第 24 條
拍定人經強制拍賣取得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所有權者,應依科技產業園區相關法令規定使用。
拍定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移轉建物所有權。但符合有關規定得於期限內移轉建物所有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