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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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七 章 強制拍賣之價格審定與應買人之資格及應遵守取得建物之使用條件
( 112年11月06日)
第 28 條
園管局於囑託分署重行拍賣前,得重行審定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合理價格,並應另行以書面作成強制拍賣處分。
前項重行拍賣之查估市價審定方法、程序及應遵行事項、囑託強制拍賣之程序等,準用本章之規定。
園管局依第一項規定重行審定之價格不受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無益執行之禁止及同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無益查封之禁止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