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審查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使用情形不當公告(以下簡稱使用情形不當公告)及通知之內容。
二、審查建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之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及其申請扣除或延展之期間。
三、審查建物所有權人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出之完成改善事由。
四、審查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之處罰鍰事項。
五、審查建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提出之改善計畫。
六、審查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之使用情形不當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公開強制拍賣事項。
七、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