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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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三 章 公告及通知事項
( 112年11月06日)
第 6 條
園管局應將使用情形不當公告揭示於公布欄、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周知,並以書面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