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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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三 章 公告及通知事項
( 112年11月06日)
第 7 條
園管局所為之使用情形不當公告及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經審查小組決議後為之:
一、日期及文號。
二、建物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三、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座落之園區。
四、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建物標示。
五、經認定使用情形不當之事由。
六、建物所有權人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
七、使用情形不當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裁處罰鍰及強制拍賣之意旨。
八、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九、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