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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二 章 商標 第 一 節 申請註冊 ( 112年05月24日)
第 21 條
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日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

前條規定,於主張前項展覽會優先權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