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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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二 章 商標 第 三 節 商標權
( 112年05月24日)
第 38 條
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註冊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不在此限。
商標註冊事項之變更或更正,準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註冊商標涉有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時,申請分割商標權或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者,應於處分前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