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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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二 章 商標 第 三 節 商標權
( 112年05月24日)
第 40 條
專屬被授權人得於被授權範圍內,再授權他人使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再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