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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二 章 商標 第 三 節 商標權 ( 112年05月24日)
第 45 條
商標權人得拋棄商標權。但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者,應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

前項拋棄,應以書面向商標專責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