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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二 章 商標 第 五 節 評定 ( 112年05月24日)
第 60 條
評定案件經評定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為不成立之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