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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三 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 112年05月24日)
第 84 條
產地證明標章之產地名稱不適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

產地證明標章權人不得禁止他人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其商品或服務之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