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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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三 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 112年05月24日)
第 85 條
團體標章,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之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之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