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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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三 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 112年05月24日)
第 86 條
團體標章註冊之申請,應以申請書載明相關事項,並檢具團體標章使用規範書,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前項團體標章使用規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員之資格。
二、使用團體標章之條件。
三、管理及監督團體標章使用之方式。
四、違反規範之處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