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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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三 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 112年05月24日)
第 92 條
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不得移轉、授權他人使用,或作為質權標的物。但其移轉或授權他人使用,無損害消費者利益及違反公平競爭之虞,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