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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三 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 112年05月24日)
第 94 條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除本章另有規定外,依其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商標之規定。但第十九條第八項規定,不在準用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