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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商標申請及審查 ( 107年06月07日)
第 12 條
申請商標註冊者,應備具申請書,聲明商標種類及型態,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國籍或地區;有代表人者,其姓名或名稱。
二、委任商標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三、商標名稱。
四、商標圖樣。
五、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類別及名稱。
六、商標圖樣含有外文者,其語文別。
七、應提供商標描述者,其商標描述。
八、依本法第二十條主張優先權者,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及申請案號。
九、依本法第二十一條主張展覽會優先權者,第一次展出之日期及展覽會 名稱。
十、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或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者,不專用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