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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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商標申請及審查
( 107年06月07日)
第 23 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須由各申請人協議者,商標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屆期不能達成協議時,商標專責機關應指定期日及地點,通知各申請人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