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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商標申請及審查 ( 107年06月07日)
第 33 條
同意他人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五款各款但書規定註冊者,嗣後本人申請註冊之商標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情形時,仍應依該款但書規定取得該他人之同意後,始得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