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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6月07日)
第 6 條
代理人就受委任權限內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選任及解任代理人、減縮申請或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撤回商標之申請或拋棄商標權,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