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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 107年06月07日)
第 47 條
證明標章權人為證明他人之商品或服務,得在其監督控制下,由具有相關檢測能力之法人或團體進行檢測或驗證。

第 48 條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依其性質準用本細則關於商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