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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 101年08月02日)
第 4 條
海關就查扣之申請,經審核符合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者,應即實施查扣,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查扣之申請須補正者,海關應即通知申請人補正;於補正前,通關程序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