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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  ( 89年02月02日)
第 7 條
本條例所稱專業訓練合格,指研習商標主管機關舉辦之商標高級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專業訓練課程,成績合格並取得證明者。

前項訓練,於晉升官等時,不得取代考試院辦理之晉升官等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