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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 101年06月28日)
第 2 條
註冊申請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在二十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商品超過二十個,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二)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但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五個者,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前項註冊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三百元;其全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者,每類再減收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