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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 104年06月04日)
第 12 條
寄存機構對所受理寄存之生物材料及其相關資訊,負有保密之義務,除依第十三條規定外,不得將有關受理寄存之生物材料樣品及其相關資訊提供予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