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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 104年06月04日)
第 15 條
寄存機構對依第十三條之申請,因申請者未具備專業知識或處理該生物材料之環境,而對環境、植物或人畜健康有危害或威脅時,得拒絕提供分讓該生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