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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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 104年06月04日)
第 8 條
寄存機構依前條規定完成存活試驗後,因保管該生物材料之必要或依申請寄存者之申請,得對受理寄存之生物材料再次進行存活試驗。
寄存機構為進行前條或前項存活試驗,需特殊成分之培養材料者,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寄存者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