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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 104年06月04日)
第 9 條
寄存機構於下列情形時,應開具存活試驗報告: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存活試驗結果為不存活時。
二、依申請寄存者之申請。
三、依非申請寄存者而為第十三條之受分讓者申請。

前項存活試驗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寄存機構之名稱及住址。
二、申請寄存者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三、寄存機構受理該寄存之日期。
四、寄存機構受理該寄存之號數。
五、存活試驗之日期。
六、存活試驗結果生物材料是否存活。

存活試驗之結果為不存活時,存活試驗報告並應記載試驗之條件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