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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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七 節 損害賠償及訴訟
( 111年05月04日)
第 103 條
法院為處理發明專利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司法院得指定侵害專利鑑定專業機構。
法院受理發明專利訴訟案件,得囑託前項機構為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