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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04日)
第 11 條
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

專利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