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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四 章 設計專利 ( 111年05月04日)
第 126 條
說明書及圖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