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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四 章 設計專利 ( 111年05月04日)
第 129 條
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

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

申請設計專利,應指定所施予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