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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04日)
第 13 條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拋棄。

專利申請權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

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