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利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04日)
第 13 條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拋棄。
專利申請權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
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