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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一 節 專利要件 ( 111年05月04日)
第 24 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