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四 節 專利權
( 111年05月04日)
第 55 條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作成審定書送達專利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