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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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04日)
第 6 條
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
專利申請權,不得為質權之標的。
以專利權為標的設定質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該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