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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四 節 專利權 ( 111年05月04日)
第 60 條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以取得藥事法所定藥物查驗登記許可或國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而從事之研究、試驗及其必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