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四 節 專利權 ( 111年05月04日)
第 62 條
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前項授權,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

發明專利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就同一專利權設定數質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