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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四 節 專利權 ( 111年05月04日)
第 63 條
專屬被授權人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發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

再授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