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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四 節 專利權 ( 111年05月04日)
第 64 條
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設定質權或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