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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四 節 專利權 ( 111年05月04日)
第 65 條
發明專利權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信託他人或設定質權。

發明專利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