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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四 節 專利權 ( 111年05月04日)
第 66 條
發明專利權人因中華民國與外國發生戰事受損失者,得申請延展專利權五年至十年,以一次為限。但屬於交戰國人之專利權,不得申請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