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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四 節 專利權 ( 111年05月04日)
第 68 條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更正案之審查,除依第七十七條規定外,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之,並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

專利專責機關於核准更正後,應公告其事由。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經更正公告者,溯自申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