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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四 節 專利權 ( 111年05月04日)
第 69 條
發明專利權人非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不得拋棄專利權,或就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為更正之申請。

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就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為更正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