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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四 節 專利權 ( 111年05月04日)
第 73 條
舉發,應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

專利權有二以上之請求項者,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

舉發聲明,提起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但得減縮。

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