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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四 節 專利權 ( 111年05月04日)
第 74 條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前條申請書後,應將其副本送達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應於副本送達後一個月內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查。

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僅得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期間申請更正。但發明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不在此限。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通知舉發人陳述意見、專利權人補充答辯或申復時,舉發人或專利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為之。除准予展期者外,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

依前項規定所提陳述意見或補充答辯有遲滯審查之虞,或其事證已臻明確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