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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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四 節 專利權
( 111年05月04日)
第 75 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並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辯;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