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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四 節 專利權 ( 111年05月04日)
第 76 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至專利專責機關面詢。
二、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

前項第二款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至現場或指定地點勘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