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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四 節 專利權 ( 111年05月04日)
第 77 條
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應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

前項更正案經專利專責機關審查認應准予更正時,應將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副本送達舉發人。但更正僅刪除請求項者,不在此限。

同一舉發案審查期間,有二以上之更正案者,申請在先之更正案,視為撤回。